原任人力资源部长沙拉瓦南指出,雇主不能向出外投票的员工采取处分或扣除薪资,否则将被视为抵触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251)条文!

他今日发文告说,一旦雇主在上述条文下罪成,可面对罚款5000令吉或1年监禁。

他表示,雇主应与员工商量,以决定是否让他们获得休假或年假,以便能够履行选民的责任。

他说,雇主可考虑让居住在投票中心附近的员工休假,或允许需要回乡投票的员工请年假。

他促请私人领域的雇主依据选举犯罪法令的条规,允许员工履行选民责任。

(整理自《星洲日报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