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诉庭今日一致裁定,1998年《通讯与多媒体法令》第233条文旧版本中, “冒犯或令人反感”(offensive)及“惹人厌烦”(annoy)字眼,可作为
定罪依据是违宪的,宣判这些字眼无效并剔除该条文。

上诉庭三司认为,相关条文并不属于宪法允许限制言论自由的范围,因为,“冒犯或惹人厌烦”,不能视为危害公共秩序。

上诉庭法官李瑞成说,这些字眼违反联邦宪法第10(2)(a)条款与第8条款的规定,一个人以“冒犯”或“令人反感”或“惹人厌烦”为由,来提控对方,无法被解释这是危害了公共秩序。

“我们认为,‘offensive’与‘annoy’这些争议字眼,并非宪法下可接受的言论自由限制,鉴此,我们裁定该条文违宪并予以剔除。”

上诉庭是局部允许社运人士柯玉莉的上诉,撤销旧版本法令中的第233条文。

另两名上诉庭法官是哈欣韩查与阿兹曼阿都拉。由于涉及宪法课题,法庭没有颁发讼费令。

与此同时,政府已于去年修订《通讯与多媒体法令》,将原来的“offensive”字眼改为“grossly offensive”(严重冒犯),并于今年2月正式生效。

另一方面,柯玉莉闻判后,形容上诉庭裁决是“马来西亚的胜利”,也是民主与言论自由的重要里程碑。

她感谢法官及律师团队,让国家迎来这历史性时刻;这是国家的一大胜利,是迈向捍卫民主与言论自由更进一步的重要一步。

(新闻整理自《光明日报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