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名男子因涉嫌飙车,今日被控上庭,成为《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》相关条文修订后,全国首宗提控案件;3人聆听各自控状后,认罪并接受上述判决。

这3名嫌犯年龄介于18至24岁,其中包括1名新加坡籍巫裔男子及2名大马男子,他们于上个月在依斯干达公主城附近的马新第二通道(LINKEDUA)参与非法飙车及危险驾驶摩托车。

3人今早在依斯干达布蒂里交通调查及执法组警员押送下,抵达新山推事,并在《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》42A(1)及42A(2)条文下被控。

根据《阳光日报》报道,3名被告在推事诺法丁面前聆听各自的控状后认罪,各被判处罚款3500令吉。

推事也下令,若3名被告无法缴付罚款,则须以4个月监禁替代。

新增的第42A条文将道路飙车或竞速行为列为特定罪行,意味着,执法单位无需等到交通事故发生,或有人因此受伤及死亡,便可对涉案者采取行动。

根据相关条文,初犯者一旦罪成,可被判罚款2000至1万令吉,或监禁不超过两年,或两者兼施;再犯者则可被判罚款5000至2万令吉,或监禁不超过5年,或两者兼施。

 

(新闻整理自《中国报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