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诉庭今日一致裁决,批准飙蚊型脚车8死案被告沈可婷的上诉申请,针对高庭裁定她疏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成判决上诉!
以上诉庭法官拉温德兰为首的上诉庭三司,也允准了沈可婷提出的缓刑申请,同时也允许她以一万令吉+一担保人保外候审。另2名法官分别是李兴长和莫哈末纳兹兰。
沈可婷是在上周三被高庭判处罪名成立及立刻服刑,其代表律师法依查较后在隔天,即4月14日通过法庭线上系统,向上诉庭入禀上诉准令申请和缓刑申请。

法依查较后向在场媒体说,沈可婷从上周被判罪成服刑后被关押在监狱期间,当局对沈可婷照顾有加,对此他非常感谢。
他说,沈可婷也通过他,想要对所有支持及关心她案件的所有单位、团体及民众致谢,她目前很好也很健康。
法依查同样感谢各方对沈可婷的支持,特别是狱方及警方对她的照顾。
“对可婷而言,因这起案件对于一些质疑司法的声音,她强调她相信法律精神,也相信司法公义,她也对那些印她被判罪成而抨击司法败坏的言论感到失望,因为,这个案件与种族因素毫无关系,而是涉及了交通与人命安全的公众利益问题,可婷自己很明白。”
他说,在这个案件上,固然不容易让人理解,但民众应从两个角度来看此案,他代表可婷捍卫的是,她的无罪与自由,而控方捍卫的是人命的价值。”
他说,沈可婷想要传达的是,不论是站在她方立场,或者是站在死者家属立场的论点,她自己是一名相信司法及遵守法律的公民,她会遵循法庭的一切裁决。
此外,他也向媒体说,辩方向上诉庭提出的6项法律问题获接纳,这分别是:
1. 被告未经宣誓的供词是否可被接纳并由其他供词支持。
2.究竟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1(1)条文的“危险环境制造者”是源自被告抑或蚊型脚车。
3.当在没有被传召录取口供的情况下,D206的证据以及P209、P210(报案书)是否可被采纳。
4.比起蚊型脚车群当时在主要道路的位置,被告当时的车辆时速是否被视为危险。
5.比起阻挡主要道路的脚车群,被告是否须承担证明需要更谨慎驾驶的责任。
6.要被告在黑暗及斜坡公路行驶,却要预计无法预计的风险,是否对被告造成负担。
沈可婷是在2017年3月28日,在新山推事庭被控因鲁莽或危险驾驶而导致8名脚车骑士死亡罪名。
控状指出,沈可婷于2017年2月18日大约凌晨3时20分,在新山内环公路,作为车牌为“JQB 9984”的轿车司机,在顾及一切关于路况的事项后(包括有关路段的类型、情况和大小),以鲁莽或危险方式驾驶导致8名脚车骑士死亡,因此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(1)条文(因鲁莽或危险驾驶而导致他人死亡)。
8名死者分别是莫哈末阿兹烈(14岁)、莫哈末沙鲁(14岁)、莫哈末菲道斯(16岁)、法巫占(13岁)、莫哈末阿兹哈(16岁)、莫哈末哈利德(14时)、莫哈末沙鲁尼占(14岁),以及哈察(16岁)。
新山推事庭在2021年10月10日,宣判沈可婷罪名不成立,当庭无罪获释,但控方在同年10月12日就判决入禀新山高庭上诉。

另一方面,基于沈可婷事关重大,多方也在今早向上诉庭申请成为旁听律师及法庭之友,最终只有大马律师公会获上诉庭批准,成为“法庭之友”(Amicus Curiae)列席此案。
代表大马律师公会的拉威星告诉上诉庭,律师公会是基于此案涉及公共利益而申请,结果其申请获准。
至于资深律师沙菲宜以代表马来亚大学法学院校友会(Parfum)提出申请,被上诉庭驳回;同样的,马华律师代表团的申请,也是被驳回。
不过,马华公民社会运动局主任吴健南说,马华律师团申请被驳回,但日后仍会在此案上诉程序期间,再提出同样申请。
法庭之友,顾名思义就是‘法庭的朋友’,虽然不代表被告,但可以提供专业知识来协助处理上诉。
(新闻综合自《东方日报》现场直播 | 《星洲日报》|《中国报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