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为首的联邦法院九司,今日发表历史性裁决,以8对1多数票裁定,2019年丹州伊斯兰刑事法(I)下的16项条文无效!

《星洲日报》报道,这些条文包括肛交、与非人类发生性关系、奸尸、偷斤减量、易装、卖淫等。

在法庭允许两名穆斯林女子申请挑战宪法问题,取消该法令中18项罪行后,以敦东姑麦润为首的联邦法院九司做出这项历史性的裁决。东马首席大法官阿都拉曼则持相反意见。

另七司为上诉庭主席丹斯里阿邦依斯甘达、马来亚大法官莫哈末扎比丁、联邦法院法官娜莉妮、林添钻、哈敏达星、诺丁哈山及阿布峇卡嘉依斯。

来自吉兰丹的聂依琳及其女儿东姑雅丝敏,是根据联邦宪法第4(4)条款,向联邦法院入禀申请,以挑战吉兰丹法律下其中18项伊斯兰刑事法条文是否违宪,并把吉兰丹政府列为唯一的答辩人。

(图:精彩大马)

东姑麦润说,该法令第11、14、16、17、31、34、36、39、40、41、42、43、44、45、47及48条文是无效的。

被裁决无效的条文如下:
第11条文:破坏或玷污宗教场所
第14条文:肛交
第16条文:与尸体发生性关系
第17条文:与非人类发生性关系
第31条文:性骚扰
第34条文:持伪造文件,提供假口供、资料或声明
第36条文:摄取任何迷幻品
第39条文:偷斤減量
第40条文:冒充伊斯兰交易法(muamalat)
第41条文:高利贷
第42条文:滥用清真标签及含义
第43条文:涉及或提供卖淫
第44条文:涉及不道德行为
第45条文:意图进行不道德行为
第47条文:乱伦
第48条文:易裝卖淫(男性打扮成女性,反之亦然)

联邦法院维持两项有效的条文,即第13条文(贩卖或赠送孩子给非穆斯林,或道德有问题的穆斯林)及第30条文(使用破坏和平的字眼)。

(新闻整理自《星洲日报》《星报》)